刑事证据的审查内容及法定形式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4 11:58) 点击:127 |
刑事证据的审查内容及法定形式 一、刑事证据的审查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刑事证据的审查内容应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是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刑事证据只有确定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性,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加以采纳,反之,则应予以排除。在这里,特别要注意不能把哲学意义上的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当作关联性对待。而是必须把握证据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关系。 第二,证据的合法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规则都明确规定,公诉机关提供给法庭审理的证据,在取证主体、证据来源和形式、取证程序和手段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纳。我国刑诉法在证据规则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却或多或少地存在证据合法性方面 的问题。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中必须把好证据合法性审查这一关,以保证诉讼过程的合法和公正。 第四,证据的充分性。作为定案的证据,不仅内容要真实,而且证据的证明力要充分,即证据的量和质都要能足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所谓充 分,既可指单个证据,也可指案件的某组证据或全案证据。如要证明案件的某个事实或情节,该证据要足以证明该事实或情节的存在或不存在。如要证明整个案件的 全部情节或事实,全案的证据应足于证明全案的待证事实。 二、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