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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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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5200811831846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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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证据的收集及运用原则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4 11:59)     点击:110

  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证据的收集及运用原则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证据制度。对证据的概念,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二、应该如何收集刑事证据

  1.收集刑事证据的要求

  (1)合法性;(2)及时性;(3)深入实际,采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相结合;(4)客观全面;(5)深入细致;(6)应用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2.审查刑事证据的步骤

  (1)单独审查;(2)比对审查;(3)综合审查。

  审查证据还应当注意:(1)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2)审查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3)审查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

  三、刑事证据的运用原则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刑讯逼供原则。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有罪认定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原则。

  (6)对定罪证据不足所形成的“疑案”,应当按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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