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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立
刘彦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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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520081183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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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区:河北-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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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05 11:53)     点击:253

涉外婚姻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需要具体判断,依据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2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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